GB150-2011《压力容器》通读

2021-02-24 08:58:29 2310

1、 压力容器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烘缸建模

化工储罐

2、 分类及分级:

按照危险程度分类(三类),书写方法为Ⅰ、Ⅱ、Ⅲ,并要求分类监管: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a.高压容器;

b.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c.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d、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e、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f.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g.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h.使用强度级别较高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指响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

i.移动式压力容器

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j.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k.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a、中压容器;

b.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c.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

(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d.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e.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类压力容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类压力容器。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2级、3级、4级、5级五个等级。每级的具体含义如下:

(1)1级 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2级 a、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b、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3级 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

(4)4级 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5)5级 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